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5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曾林,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成刚,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官周晋川、检察官助理游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林及其辩护人廖成刚、证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林与其父亲曾某1(本案被害死者,男,殁年65岁)、其母亲袁某共同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某号。曾林、袁某均系肢体三级残疾人,曾某1因脑卒中等后遗症瘫痪。2018年3月左右,曾林产生杀害曾某1后再自杀以减轻家庭负担的想法。
2018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曾林待袁某外出后,在前述住处用塑料扎带将曾某1捆绑于客厅木沙发上,并用塑料扎带勒紧曾某1的颈部。曾某1挣脱捆绑的扎带后,曾林又将曾某1仰面平放在沙发上,以睡衣、抱枕覆盖后捂压曾某1的头面部,并将曾某1的右手用扎带捆绑在沙发靠背上,再坐在覆盖有睡衣、抱枕的曾某1的头面持续捂压十余分钟。其后,曾林割腕自杀未果,遂拨打110电话报警投案。报警后,曾林惟恐曾某1未死,又用剪刀剪刺曾某1的颈部。之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曾林抓获归案。经法医检验鉴定,曾某1系塑料扎带勒紧(不排除此过程中用柔软物品做衬垫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曾林作案时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林杀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林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林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曾林有自首情节,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林与其父亲曾某1(本案死者,殁年65岁)、其母亲袁某共同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某号。曾林、袁某均系肢体三级残疾人;曾某1于2010年因脑卒中等后遗症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三人均系低保户。2018年3月左右,曾林因自己身体原因以及认为母亲照顾父亲日益困难,遂产生杀害曾某1后再自杀以减轻家庭负担的想法。
2018年6月5日14时许,曾林待袁某外出后,用塑料扎带将坐在家中客厅的曾某1的手脚捆绑于客厅木沙发上,并用塑料扎带勒紧曾某1的颈部,后见曾某1挣脱掉手上捆绑的扎带,曾林又将曾某1仰面平放在木沙发上,将曾某1的右手用扎带捆绑在沙发靠背上,用睡衣、抱枕盖住曾某1的头面部,用双手压抱枕,又采取坐在抱枕上面的方式持续捂压曾某1的头面部十余分钟。后曾林割腕自杀未果,遂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家中杀死了人。报警后,曾林恐曾某1未死更要增加母亲的负担,又用剪刀剪刺曾某1的颈部。之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曾林抓获归案。经法医检验鉴定,曾某1系塑料扎带勒紧(不排除此过程中用柔软物品做衬垫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鉴定,曾林抑郁发作,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曾林的母亲袁某当庭表示对曾林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对曾林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5日16时24分,“110”接号码为1345293XXXX报警电话称:在渝中区李子坝自己家中杀了人,具体情况不愿透露,只叫民警尽快到达。民警到达现场,经了解死者曾某1与报警人曾林系父子关系,2018年6月5日下午14时许,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曾林用毛毯将曾某1闷死,随后曾林报警。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遂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曾林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信息》《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曾林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曾某1出生于1952年11月27日,殁年65岁。2018年6月11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曾林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和精神疾病鉴定,被鉴定人曾林因父亲曾某1瘫痪了八年,生活不能自理,全靠母亲照顾,他的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行动不便,他还怀疑自己得了骨质上的病,觉得生无可恋,不愿意看到母亲继续照顾瘫痪的父亲,照顾他,就决定和父亲同归于尽,减轻他母亲的负担,所以杀害其父亲。目前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检查合作,检查发现有情绪低,无愉快感,激越,有自责、内疚感,有必死的意念和自杀行为,记忆智能基本正常。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标准,被鉴定人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被鉴定人由于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受抑郁情绪和强烈的自杀观念影响,出现杀父亲和自杀的行为,但其作案有一定的现实动机(家庭压力大,杀死父亲再自杀,为母亲减轻负担。)故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案发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在2018年6月5日作案时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曾林诊断:抑郁发作。(2)被鉴定人2018年6月5日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4.《残疾人证》《低保证明》证实,曾林、袁某均为肢体三级残疾。曾某1、曾林、袁某三人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现每月共计1640元。
5.《重庆市渝中区第五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证实,2010年10月8日,曾某1被诊断为高血压三级脑卒中后遗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渝中区某小区A2栋X-2,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结构,门锁完好。客厅靠南墙自西向东依次为方桌、木质沙发及冰箱,在方桌上的东南角有一托盘,托盘内有两个保温瓶、一个水杯,托盘北侧有两个水杯,在水杯北侧有一带血迹的纸团(原物提取);方桌东侧有一木质沙发,沙发长199CM,宽63CM,靠背高90CM,坐凳高为34CM,沙发距东墙100CM,沙发上有一男性尸体,死者呈仰卧状,头西脚东,头顶距沙发西侧扶手38CM,头顶西侧有一件棉睡衣(原物提取),睡衣西侧有一靠枕,死者颈部由三条白色扎带(原物提取)缠绕,死者上身穿棕色衣服,下身穿白色裤子,双脚自沙发北侧边沿自然垂落在地上,右脚穿蓝色拖鞋,左脚赤足,左脚拖鞋位于右脚东侧地面上;死者右手由一条白色扎带(原物提取)固定在沙发靠背上,在木沙发的东侧扶手上有一白色扎带(原物提取),在木沙发北侧地面有一白色扎带(原物提取):在冰箱北侧有一侧翻的垃圾桶和一个木凳,在木凳上面放置有不锈钢杯、打火机、剪刀;客厅电视柜南侧的助行器上靠有一个带木柄的铁铲;客厅茶几表面平铺着报纸,在报纸上有一把带血的剪刀(原物提取)用白色纸巾包裹住刀刃、一把黑色手柄的水果刀(原物提取)、一个黑色刀鞘(原物提取)、酒瓶、剩菜,在茶几西侧有一包塑料袋包装的扎带。厨房水槽靠南墙有一把菜刀,在刀南侧靠墙有一团带血迹纸团(原物提取),在水槽上方的水龙头开关上利用棉签檫拭转移法提取血迹一处。主卧写字台上有一笔记本,在笔记本上写着遗书、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等字祥,地上一垃圾桶内有带血的纸团(原物提取),电脑桌上摆放有打火机、烟、茶杯、烟缸、剪刀、显示器,显示器呈开启状态,在显示器上有遗书字祥的一篇文章,在电脑桌下方的键盘上Ctrl键盘表面上可见血迹(棉签擦拭转移法提取)。现场其他部位及外围现场经过勘查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7.曾林书写的《遗书》证实,曾林杀害其父亲曾某1的原因及心路历程。认为:人活着不要给别人造成负担,否则就去死;并对其父亲曾某1不听家人劝阻,喝酒导致身体瘫痪,心生气愤;感觉其母亲照顾他和父亲很辛苦,日渐会吃不消。其这样做的目的是减轻家人的负担。
8.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报告》证实,(1)尸表检验:死者颜面部皮肤(除鼻背部)及左颞部头皮淤血青紫肿胀,并伴广泛散在的针眼状出血点。枕部头皮见散在的针眼状出血伴表皮剥脱。双眼睑结膜见散在的点片状出血,角膜轻度浑浊,瞳孔等大等圆。双鼻腔及外耳道内未探查见血性液体。左下唇见粘膜下出血,口唇粘膜见散在的针眼状出血点。颈项部皮肤在喉结上方见三根塑料扎带缠绕,剪开扎带,其下见条形锯齿状皮肤印痕扎带下方颈部皮肤见长14cm的创口,创缘较齐,在上创缘可见三处皮瓣,创角左侧较锐、右侧较钝。右创角处皮肤见两条长度分别为2.5cm、2.1cm的皮下表浅创口,创腔内大量的血液浸染,未见明显组织间桥。左创角下方皮肤见一直径约0.4cm的类圆形的创口,创缘未见明显挫伤带,创腔深及皮下肌肉组织。右手背近虎口处见0.9cm×0.2cm的条状皮下出血,右手腕桡侧及右手掌大鱼际处的皮肤见条形锯齿状皮肤印痕。其他部位未见明显异常。(2)解剖检验:颈部创口由浅入深依次见:颈阔肌、左侧胸锁乳突肌中段小部分及甲状舌骨正中韧带被离断,其断端较整齐,断端的肌肉组织周围未见明显出血;右侧颈内静脉见一处破口,余颈部大血管未见明显损伤;会厌中段被横行离断,其断面较整齐;右侧舌骨大角骨折,骨折断端不齐,双侧舌骨大角处肌肉出血。颈部类圆形创口其创腔内的肌肉组织周围未见明显出血。舌根部的淋巴组织见出血。气管及食管内未见血性泡沫附着,粘膜未见明显损伤出血。其他未见明显损伤出血。死者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mg/100mL;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3)致伤方式及损伤工具分析:死者颈部皮肤、颜面部皮肤、左颞部及枕部头皮淤血肿胀伴针眼状出血点。双眼睑结膜及口唇粘膜见散在的针眼状出血点。左颞部颞肌筋膜下出血。右侧舌骨大角骨折,骨折断端不齐,双侧舌骨大角处肌肉出血。以上损伤符合塑料扎带勒压颈部致阻断头面部血液回流引起。因死者鼻背部皮肤未见明显表皮剥脱及左下唇见1.2cm×0.3cm的粘膜下出血,故以上损伤不排除用柔软的物品做衬垫捂压口鼻形成。死者颈部见长约14cm的创口,创缘较齐,上创缘见三处皮瓣,创腔内未见明显组织间桥,创腔左锐右钝;颈部皮下肌肉不同程度的被离断,离断的肌肉组织断端较齐。其损伤符合具有刃缘的物体在颈部多次切割形成。死者颈部横形创的左创角下见椭圆形创口,创缘未见明显挫伤带,深及皮下肌肉组织。其损伤符合带尖端的物体在颈部刺戳形成。综合分析以上损伤应为带尖端的有刃缘的锐器形成。(4)死亡原因分析:①死者颈部见14cm长的创口,其下的深浅肌群不同程度的被离断,其肌肉的断端周围未见明显出血,右侧颈内静脉有一处破口,气管及食管内未见血性泡沫。该创口的左下方见一处椭圆形的创口,其创腔内周围肌肉组织未见明显损伤出血。结合现场,死者出血部位局限在其颈部创口,且创口处未见血性泡沫,死者肢体突出部位未见明显的损伤出血。以上颈部的损伤分析其应为死后或者濒死期形成。②死者头面部及胸腹部未见明显致命伤,故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③死者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mg/100mL;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其心血中乙醇的含量较低,对人体的生命体征无明显影响。故可以排除以上毒物中毒死亡。④死者颜面部、左颞部、枕部头皮及上颈部淤血、肿胀并伴散在的出血点,双眼睑结膜及口唇粘膜散在的出血点,左颞肌筋膜下出血。以上损伤特点为窒息的特征。死者颈部喉结上方三根塑料扎带缠绕,剪开扎带,其下见条形锯齿状皮肤印痕。解剖见右侧舌骨大角骨折,骨折断端不齐,双侧舌骨大角处肌肉出血。以上头面部及颈部损伤符合机械性损伤的特征。综合分析死者死亡原因为塑料扎带勒颈(不排除此过程中用柔软的物品做衬垫捂压口鼻)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5)死亡时间为2018年6月5日18时之前3-4小时。为最后一次进餐后两小时左右。鉴定意见:曾某1的死亡原因为塑料扎带勒颈(不排除此过程中用柔软的物品做衬垫捂压口鼻)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9.《提取笔录》《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渝公中鉴(DNA)[2018]0227号、0228号、0459号《鉴定书》证实,(1)沙发西侧桌上纸团、厨房水槽南侧的纸团、主卧垃圾桶内纸团基因型一致。睡衣、沙发东侧扶手上的扎带、沙发北侧地面上扎带、剪刀刀柄、剪刀刀刃基因型一致。厨房水龙头表面血迹、厨房水槽内塑料袋均为混合基因型,均能找到沙发西侧桌上纸团的所有基因型。曾某1颈部扎带、沙发靠背上的扎带、客厅茶几水果刀、客厅茶几刀鞘、主卧电脑键盘上血迹检验均无结果。(2)睡衣、沙发东侧扶手上的扎带、沙发北侧地面上扎带、剪刀刀柄、剪刀刀刃及曾某1左手无名指擦拭物与曾某1的血斑/血液基因型一致。其他DNA检验均无结果。(3)沙发西侧桌上纸团、厨房水槽南侧的纸团、主卧垃圾桶内纸团与曾林的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3×1020。(4)曾林与曾某1、袁某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5.73×109。
10.证人袁某的证言及申请书证实,她是曾林的母亲。她和老公曾某1、儿子曾林于2005年12月搬到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A2栋X-2共同居住。她女儿结婚后住在同一小区B2栋。他们一家三口都是吃低保。曾林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曾某1喜欢酗酒,大约在2005年,曾某1轻微的中过风,到医院检查并吃药调养一段时间后身体还是可以。2010年的时候,曾某1又开始喝酒,同年4月7曰突发脑梗塞住院治疗了二十几天,后回家扎针灸治疗,刚开始几年还有效果,可以走一下,现在只能坐在轮椅上。曾林很反对曾某1喝酒。大概在2015年,曾林喝醉酒了回到家后,看见曾某1瘫痪在床上,还在床上骂骂咧咧的,就很气愤,就拿起菜刀准备去砍曾某1,被她劝住了。曾林认为是曾某1拖累了这个家。案发当天中午12时左右,她下楼去打牌,当时曾林在家里的。打到两点钟左右,她就回家给曾某1喂饭,曾林在自己的房间里面耍,她给曾某1喂了稀饭后又给曾某1拿了两根烟,还给曾某1说她下去打牌,五点钟回来煮饭。下午五点,她回家时在电梯口碰到了女婿王某,才听说曾林把曾某1杀了,因警察已经封锁了现场,她也没有进到屋。同时证实,曾林前几年是有工作,这几年身体不行了,脚越来越痛,已经有四五年没有上班了,每天都是在家里玩电脑,手机、看书,偶尔洗一下碗,从来不照顾曾某1,很少出门。并请求对曾林予以谅解,希望对曾林从宽处理。
11.证人曾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曾林的妹妹。她证实曾林及父母的情况与袁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同时证实,她与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2018年6月5日16时30分许,她在家接到哥哥曾林的电话称:他要和父亲曾某1同归于尽,说一切都来不及了,还要她安抚好妈妈的情绪,照顾好妈妈和小孩。还叫她不要过去,娃儿看到不好,他已经把事情处理好了,他要报警了。她当时就预感到肯定出了大事情,并给她老公王某打电话称妈妈家里出事了,让王某赶快去看一下。后王某说警察已经把家里围了警戒线。曾林和父亲曾某1感觉关系不怎么样,尤其是曾某12010年生病以后,需要人照顾,他们的关系就越来越僵。尤其在2010年曾某1喝酒造成脑梗塞,导致瘫痪在家,然后一直都由她妈妈在照顾。她觉得曾林性格很古怪,有点孤僻。案发后,曾某2辨认出曾某1的尸体。
1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曾林家的邻居。他证实曾林一家三口的情况以及曾某1、曾林的性格情况、关系情况与袁某、曾某2的证词一致。案发当天中午,还在曾家与曾某1聊了一会儿天,没有发现曾林、曾某1有异常。
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袁某的牌友。2018年6月5日下午不到两点钟的样子,她到小区老年活动中心麻将室去耍,邻居袁某在打麻将,看到她后,就说要回去给老头喂饭叫她接替其打麻将。大概十几分钟,小袁又回到了麻将室,一起打麻将到下午五点左右散场。袁某每次来打麻将到下午1点半至两点左右,都要回家照顾一下她老头再来继续耍。
14.被告人曾林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作案工具的照片证实,他是在3岁的时候得了佝偻病,双下肢残疾。2010年后,他病情越来越严重,并需要家人照顾。他还怀疑自己得了一些骨质上的病,觉得生无可恋,并不愿意看见母亲继续照顾他和瘫痪的父亲,就决定要和父亲同归于尽,减轻母亲的负担。他父亲是在2003年因喝酒引发了高血压,导致半瘫,通过治疗后,生活可以自理。之后,父亲又开始酗酒,并不听医生和家人的反对,他曾经为此还摔过父亲的酒坛,父亲表示喝死了不要他们管,他还问父亲“万一你没有死,瘫痪了怎么办,你是否考虑到我们家里的情况,两个残疾人,全家靠社会最低保障来维持生计?”,父亲说“如果我瘫痪了,我自己去买一包耗子药自己解决,不会连累你”。2010年父亲再次引发高血压,在重症监护室还住了一周的样子,出来之后就瘫痪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他们一家三人一共的低保收入1200元左右。而且父亲瘫痪后脾气很怪,经常骂人,母亲从来没睡过一个好觉,2015年为此没控制住情绪,还对父亲动了手。2017年冬季的时候,他的左股骨经常疼痛,并且引发盆骨和大腿麻木,考虑到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不愿意将病情告诉母亲,并且有了自暴自弃的想法。2018年3月份的时候,他产生和父亲同归于尽的想法,因为母亲还要在这个房子里面生活,不想弄得家里到处是血,想到了用扎带勒颈的方式杀父亲。在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自己的卧室用电脑打了一份遗书,内容大概就是:“我和我父亲的病症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让母亲不堪重负,我担心我母亲说不定哪天就累垮了,照顾我的母亲、父亲以及我的责任就只能是我妹妹承担了,妹妹还有个儿子,说不定妹妹以后久了也会被累垮,整个家庭就彻底完了,我想改变这一切,让我来背这个罪名,挽救家庭”。电脑上的遗书打好了之后,还在一个灰色的记事本上写了一些对妹妹交代。之后,他开始找机会对父亲下手。2018年6月1日,父亲的身体已经到了上下床都需要依靠邻居来帮忙了,妹妹的儿子也生病在医院看病,母亲想去照顾下妹妹的儿子,但是又因为父亲和他的身体状况,无法抽身。他就彻底下定决心要与父亲同归于尽。6月5日中午,母亲到楼下去打牌,母亲出去打牌有个规律,就是中午12点去打牌,中途两点钟的时候她会回来一次,看看父亲是否有流屎流尿的情况,处理完之后再去打牌,一直打到下午5点钟回家。当天母亲是13点50分的时候回到家,14时10分左右离开的。他将电脑上的遗书设为电脑桌面,将他写有遗言的本子打开放在桌子上。他拿出之前买来缠电脑线的塑料扎带,估计还有100多根,每根扎带的尺寸在25cm的样子。因扎带的长度不够,他就将两根扎带,或者三根扎带接成一根,一共接了6根。因担心用扎带勒不死,又准备了空酒瓶子和水果刀放在客厅电视机旁的茶几上,还在阳台上拿了一把铁铲放到电视机柜旁边靠起。当时父亲坐在客厅木沙发靠阳台那侧,他拿了一根烟给父亲,用接好的扎带分别将父亲的右手手腕、两只脚膝盖、左肩膀固定在木沙发上并扎紧,并用三根扎带扎在父亲颈部,用全力一根一根拉紧父亲脖子上的扎带,直到拉不动了。他当时很紧张,没敢去注意父亲的反应,走到厨房洗手,约两分钟左右,听到父亲在外面发出吱吱呜呜的声音,出来看到固定父亲的三根扎带都已经被挣脱了,父亲用双手去拉扯脖子上的三根扎带,整个脸已经涨得通红,已经明显充血了,父亲发出的吱吱呜呜的声音越来越大,他害怕被隔壁邻居听到,就到卧室找了一件白色、红棕色格子相间的厚睡衣外套,按着父亲的头,将父亲放到木沙发上成仰卧状,并用厚睡衣盖住父亲的面部,顺手抓起放在木沙发上的一个粉色带有熊头图纹的抱枕,压在厚睡衣的上面,双手狠狠地向下撑抱枕,让父亲窒息死亡。因父亲挣扎,他将固定父亲右手的扎带扎紧,他整个人坐在抱枕上,当时是14点58分,保持这种姿势一直到15点15分,他用右手去捶了几下父亲的胸部,发现父亲已经没有反应了。然后他拿起准备杀父亲的那把水果刀,到厕所旁的小屋拿了一个蓝色的塑料袋,准备在割腕之后用塑料袋接血,他在厨房用水果刀割左手手腕,流了一些血,他用蓝色的塑料袋将左手手腕罩住,想让血都流塑料袋里面,后发现伤口的血都已经干了,他意识到死不到,就将塑料袋扔到了厨房里面,冲洗了下左手腕的伤口,回到卧室,用纸巾将左手腕包住,他发现母亲打牌会在五点钟回来,他就准备报警,并先给妹妹曾某2打了个电话,告诉妹妹他要和父亲同归于尽,妹妹在电话中极力地劝他不要走极端,他告诉妹妹已经来不及了,妹妹一直在电话那边哭,他就把电话挂断了。当时是在16时10多分,他就用自己号码为1345293XXXX打了110报警,并告诉警察他杀了人和杀人的地址。挂断电话后,他到客厅摸了下父亲喉咙的位置,发现还是温热的,他想万一父亲还没死的话,他自己赔上一条命,以后母亲还是要继续照顾瘫痪多年的父亲,那就得不偿失了,所以他就用客厅电视机柜上的一把红色的剪刀,揭开盖在父亲面部的睡衣和抱枕,右手持剪刀刺入到父亲的左边颈部,刺入后他没有看到父亲颈部流血,他更用力刺进去,然后将剪刀拔出来,再用剪刀将父亲的喉部剪开,当时看到父亲喉咙处有一些白色的东西,他估计可能是喉管。之后他拿了一些抽纸包住剪刀,放在了电视机旁的茶几上,他不记得包剪刀的纸巾是他擦拭过手腕的还是另外拿的。后接到了警察打来的电话,他告诉警察他杀死了父亲曾某1,警察说他们马上就到。不久,警察到了现场,他向警察交代了杀死父亲的事情,后来警察就带他先去了医院处理他手腕的伤口后才到公安机关。案发后,民警对曾林进行人身检查,曾林左手手腕有两处锐器割伤。曾林指认了渝中区李子坝某小区A2栋X-2就是其杀害父亲曾某1的作案现场。全程录像。曾林辨认了现场遗书、刀、匕首等照片,其在照片上签字确认,未形成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林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家庭的实际困难,采用塑料扎带扼颈、衣物捂压口鼻的方式致其瘫痪的父亲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曾林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抑郁发作,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曾林的行为取得其母亲的谅解,故综合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可对曾林减轻处罚。对曾林的辩护人提出曾林有自首情节,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
二、作案工具塑料扎带、剪刀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玲
审 判 员 郑文健
人民陪审员 周 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谭鸿科
书记员李巧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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