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重庆xx建筑公司招聘了行政人员王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王某工作两个月后,另有打算,口头跟老板提出了离职,老板表示同意。
4个月后,王某自行创业不顺利,又向老板申请回来继续工作,老板安排其继续担任行政经理一职。
由于工作中经常出现分歧,王某与2015年6月离职,双方未办理离职手续。
2015年11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共计人民币78000余元。
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很大的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接受到了该设计公司的委托后,通过了解分析后,主要针对该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文书提供了运用建议,提供了员工入职、调岗、调薪、离职等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文书,帮助该公司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书面化、规范化。同时,也根据了企业实际情况将这些文书修订并讲解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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