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股东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和鼓励投资,确保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就对外关系而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之间形成的是法定的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因公司法人的侵权行为对外与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法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一是基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只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同时具备公司法人股东身份的情形。后一种情形中,法定代表人应存在实施非职务行为的情形,该行为如果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或其他公司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则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法人对外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还有就是,因重大过错或者故意导致损失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做担保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的方法有哪些?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一般来说,非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是属于公司的雇佣人员,其工作行为是代表公司做出的,只要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其相应的责任或者说是行为后果就应当由公司承担,所以一般只要不出现法定担责情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对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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