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而是在未经员工许可的情况下将经济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工资卡中,员工不服遂诉诸法律主张赔偿金,那么员工主张的赔偿金能够得到支持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该规定,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一方,即只要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且劳动者也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依照该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律师建议: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当合同期限届满应当慎重处理合同续签与否的问题,如果单位不续签员工可以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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