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树要求应聘者抵押房产终身服务 无效约定涉嫌违反劳动法 重庆律师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8-20

市场上,常见的是会计、财务经理等一些特殊岗位需要北京户口或者保证书的形式,但椰树集团近日的一则招聘信息引发热议,重庆劳动用工律师结合该事件谈谈是否违法。

 

海南椰树集团招聘职业经理:以房产作抵押 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

近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生“椰树培养职业经理学校”人才,总经理有百万年薪、有别墅奖、有分红股奖、有海景房奖。

其中招聘条件提到,应聘者需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要求以房产作抵押,是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

椰树集团工作人员确认招生简章是真实的,需要考核合格才能招生。一位人事部工作人员表示,抵押房产、签承诺书是硬性条件。

8月20日,海南直聘微信公众号显示,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网友:

@respect_devotion:想知道这样不违法吗?

@Skr35904:建议看完视频再说,人家房子是送的,招的也是高层,不是招基层工人,就是你不做了他们会把送的房子回收,这怎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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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用工律师:涉嫌违反劳动法

从法律角度看,椰树集团要求应聘者房产抵押、终身服务是否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招聘条件中提到“顾事业不顾家”是否有违人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房产抵押?离职偿还?

对此,椰树集团要求求职者承诺以房产做抵押,离职后以房产偿还,本质上是用房产抵押做求职者的违约金。

如果椰树集团没有在求职者入职后对其进行专项培训,是不能约定要求终身服务的;

即使进行了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把房产价值作为违约金也很可能超出培训费用总额,甚至可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这种情况或属无效约定。


2、“终身”服务?

该招聘要求明显违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赋予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和自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劳动者的上述权利,“终身”服务的要求即使写在合同里,也属无效条款。

为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而要求以房产作抵押,显然也不属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同样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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