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一些公司虚拟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费回扣和套利费用已成为非法的“严重灾区”。保险公司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究竟触犯了哪方面的条款?重庆专业律师结合案例为你解析,以供参考。
人保财险违法遭罚30万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
3月24日消息,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因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孙建国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违法遭罚5万
3月27日消息,银保监会天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天水银保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方某给予警告。
国寿财险套取费用被罚30万
4月2日,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称,国寿财险余杭区支公司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罚款30万元;
早在4月1日,同样是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顾海明作出行政处罚,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案由是对国寿财险余杭区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负责。
律师说法:虚构保险业务套取费用 触犯了哪些条款?有何后果?
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为抢夺客户不惜作出违规的行为,例如给予投保人回扣等,重庆专业律师指出,这些行为在保险行业是命令禁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此外,2019年度保险业处罚结果显示:
2019年上半年,人保财险、中国人寿、阳光农险、阳光人寿、中华联合财险等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因拒绝、妨碍监督检查、欺骗投保人、虚假理赔、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原因,被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其中,中国人寿北京昌平支公司因拒绝、妨碍监督检查,欺骗投保人,被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人保财险、人保寿险、太保产险、阳光农险等公司的15位负责人被撤销任职资格。
2019下半年,人保财险吉林分公司因人为调整手续费支出造成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被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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