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在生活中运用比较多,很多证件照都会涉及肖像问题。平常人有的照片比较好看,会被放在橱窗展示,明星更是经常有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出现。那么如何认定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案例:冯提莫照片被擅用于整形医院 法院判赔2万元
2019年3月,原告冯亚男(艺名冯提莫)发现,被告未经允许,擅自把原告正面肖像照片一张用于其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某地的接待大厅内,与其他30幅女性脸部肖像照片共同展示在一块广告牌上,原告的肖像照片位于左上角,约占广告牌面积的10%左右,该广告牌上标有“杭州首家人气网红整形医院”字样。
原告遂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美容诊所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被告:作为营利性机构,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营业场所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广告牌的配图照片之一,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会导致原告的经济性利益受损、精神遭受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接待大厅内发布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向原告冯某某赔礼道歉,声明应持续保留30日;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
网友发言:
@1219永爱提莫yongaitimo:支持维权
@青理工卑微仔:支持维权,拒绝造谣!!!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南有娇气:支持维权,但是什么经济损失100万?是损失了代言费吗?
律师说法:
一、如何认定肖像权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
1、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
2、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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