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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是没用的

作者:zhengtingfeng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8-29

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是没用的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承诺的,依照承诺。保证合同被确定没用后,借款人、贷款担保人、债务人有过失的,理应依据其过失分别承当对应的法律责任。贷款担保人无过错的,贷款担保人不承当法律责任;贷款担保人有过失的,贷款担保人担负法律责任的一部分,不可超出借款人无法偿还一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同欺诈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务人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给予撤消。因而给债务人导致损害的,由确保人和借款人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借款人采用诈骗、威逼等方式,使确保人到违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给予确保,债务人知晓或是应该了解诈骗、威逼客观事实的,担保人可规定撤消或要求确定确保无效合同,不承当法律责任。

4.主合同被告方彼此勾结,骗领担保人给予确保,担保人可规定撤消或要求确定确保无效合同,不承当法律责任。

5.主合同合理而确保无效合同。债务人无过错的,确保人与借款人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损失,担负连同承担责任;债务人、担保人有过失的,确保在没有超出借款人无法偿还一部分的1/2范畴内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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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条文确立的对外担保失效的情况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对外担保无效合同:

(一)没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准许或是备案对外担保的;

(二)没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准许或是备案,为海外组织向地区债务人保证保证的;

(三)为外资公司注册资金、外国投资公司中的外商项目投资一部分的对外开放负债保证保证的;

(四)没有权利运营外汇交易贷款担保工作的金融企业、无货物贸易的非银行特性的公司法人给予外汇交易贷款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是债务人将对外开放保证合同项下的支配权出让,没经贷款担保人允许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审批的,贷款担保人不会再担负连带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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