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清算
(一)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且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委托期限;
3、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决议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法人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法律法规及该条例并未规定上述企业清算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三)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企业未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且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委托期限;
3.提交关于确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合伙人决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的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申请备案适用上述规定。
(四)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法规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注销需要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即可,无需备案。
(六)民办非企业法人清算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清算无需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二、强制清算
企业强制清算适用普通清算备案程序。
三、破产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无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