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大类,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情形。本文主要就强制清算做几点概述。
二、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即通过正义程序的确立,实现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目的,从而体现其公平、公正的制度价值,因此,启动该程序需遵循以下原则。
(1)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启动。如股东可以通过自行清算完成市场退出,则无需启动强制清算,否则就是权利的滥用,司法资源的浪费。
(2)司法效益原则。
三、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股东。
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解散事由出现,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四、清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股东出资瑕疵
(2)股东与清算组成员之间出现矛盾
(3)股东对评估机构的财产估值有异议
(4)变现财产的处理
五、问题的解决
(1)法院应从维护各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重新协商界定各自的出资范围,如以实际投入作为公司的出资。
(2)法院适度地介入并进行协调,及时听取各方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后进行纠正,促使清算工作继续进行。
(3)法院应立即进行调查,采取听证的方式召集各股东、清算组及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出席,听取各方意见。最后通过调查、释明、调解,异议消除。
(4)随着清算的工作开展,难免清算组成员与部分股东之间关系恶化,对资金的保管也出现争议,此时变现资金可由法院设专户代管。
六、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倘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