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完全不同于责令关闭和被撤销。《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成立。无论按照“先证后照”的现有制度,还是按照“先照后证”的改革趋势,营业执照具有表彰公司法人资格和一般营业资格的双重属性。换言之,凡是持有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均可自由开展一般性的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只导致公司失去营业资格,却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
通说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失去营业资格。然而,在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能否恢复营业资格的问题上,公司登记机关在多年执法中出现了明显变化。国家工商局早在2002年答复辽宁省工商局的请示时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对 “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2004年,国家工商局在《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明确废止了前述答复。我国部分地方工商局专门发布了《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资格操作规程》,允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恢复经营资格。
专业人士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依法恢复营业资格,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公司虽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但在公司登记机关改变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司解散程序应予终止,公司经营资格应予恢复。
吊销营业执照是由公司登记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然而,公司登记机关据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可能轻重不一。根据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违反年检规定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修改《公司法》后,国务院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大幅限缩了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适用范围。就目前规定而言,吊销营业执照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况:一是公司登记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势;二是公司经营中存在违反特殊许可的违法情势,如“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在后种情形下,公司可能从事应获得批准但未获批准的活动,也可能从事无需获得批准的一般经营活动,此时,公司登记机关未必吊销公司之营业执照。
同时,公司登记机关在决定吊销营业执照时,依法享有某种自由裁量权。如在因欺诈登记或重大违法而吊销营业执照时,公司登记机关要考虑欺诈或违法情节之轻重。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条款为授权性条款,至于是否吊销营业执照,要由公司登记机关结合多种因素做出决定。
正是基于吊销营业执照之事实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专业人士据此认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司登记机关即使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也未必不可以经由法定程序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就此而言,公司登记机关自应慎重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也应慎重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但吊销营业执照是可逆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