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无门 债务人却向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利益是否受损?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17

要债难,已经成为债权人普遍的难题。一些债权人会遇到讨债无门的情况。那么,债务人向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利益是否受损?重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专业律师团队结合案例来解析。

 

案例:

2014年7月16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由A银行向B公司提供2.2亿元授信额度,期间为2014年7月16日至次年同一时间;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的不动产总评估价为1.6亿元,另有评估价7000万元的地热收费权质押。

后A银行陆续向B公司发放贷款。截止至2016年6月6日,B公司尚有2.1亿元本金,及自2016年3月2日开始,就未归还利息。

同年6月,B公司将其所有的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是B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同年4月5日,B公司将其全部股权质押给D银行。

同年12月,A银行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B公司向C公司无偿转让四处地热详查探矿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公司将其所有的四个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A银行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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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

1、C公司是B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B公司将其所有的四个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是其为了灵活融资、发展企业的自主行使经营权行为,其本质是由对四个探矿权直接持有转化为股权形式间接持有,应认定为对C公司的增资行为,非无偿转让行为,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2、A银行与B公司的金融借款。

两者有《最高额抵押合同》评估价达1.6亿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及评估价7000万元的地暖供热经营收费权质押,A银行根据双方所签《授信协议》陆续向B公司发放贷款。

由此可见,B公司提供担保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A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批条件。

3、法院在执行A银行与B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中,A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B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抵押和地暖供热经营收费权质押暂不予强制执行,在对抵押的不动产和质押的经营收费权没有强制执行,即债权人A银行没有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前提下,A银行实现债权应当有保障。

综上,B公司将其所有的四个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并不会对债权人A银行造成损害。

故,法院判决驳回A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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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债务人向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 为何未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债务人为了灵活融资、发展企业,而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是从直接所有转变为间接持有财产,且债务人可以通过子公司的经营所得中获利,使资产得以增加,该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能够通过行使抵押权、质押权实现债权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2、以下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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