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自行清算的概述
公司解散清算,主要指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或者企业经营者因经营方面的原因而决定公司解散,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清算方式一般为自行清算,但清算事由发生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二、重庆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风险提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司自行清算的相关流程。
在清算程序中,重庆企业法律顾问做如下提示:
1、公司应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并进行备案;
2、清算组应按照规定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否则,清算组成员可能因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未申报债权产生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可能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对于自行清算,一般是公司的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或者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采取的清算方式。
如果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发现资不抵债的,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此外,公司在注销前,应同时办理注销税务、社保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手续。
关于破产程序,是单独的法律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个程序之间的不同条件以及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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