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答: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属于外国公司的附属机构或组成部分,与外国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章程和完整的组织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只能以其总公司即外国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活动中,不能以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而应由该外国公司为诉讼当事人。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虽然依中国法律进行登记,但并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属于中国的经济组织。由于外国公司非依我国的法律在我国设立,属于外国法人,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属于中国的经济组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登记的目的,是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经营活动给予法律上的认可,也是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不能因此认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版权声明,请勿复制传播本站所有文章,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将保留追究版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