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票据违约 担保人被诉涉案1816万 延伸:承担保证责任后能追偿吗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10

4月10日消息,ST大洲发布最新诉讼进展,称此前所涉的合同纠纷案于今日收到民事判决书,被判决支付安吉鼎业1527.2万元,利息、违约金289.4万元,合计1816.6万元。那么,作为保证人的新大洲控股若是替被告偿还债款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吗?作为保证人应该知晓哪些法律知识?重庆专业合同律师为你解析。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上海恒阳作为出票人2017年签发了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均为1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恒阳牛业,承兑人为上海恒阳,保证人为新大洲控股。

恒阳牛业于出票当日将上述汇票背书给深圳市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瞬赐保理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债权为基础资产,通过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金公司”)发行爱晚宝七期债权收益权产品。

上述七期产品的实际发行量共计2000万元,投资人包括103位自然人与瞬赐保理。

产品到期后,瞬赐保理未按约足额兑付七期产品的投资本息。

除瞬赐保理外的103位自然人,已先后将其认购的爱晚宝产品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安吉鼎业。

2018年8月28日新大洲控股向温金公司、爱晚宝相关产品投资人及相关权利人出具承诺函,2019年1月30日上海恒阳向温金公司、爱晚宝相关产品投资人及相关权利人出具承诺函。

因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均未履行承诺,安吉鼎业诉来本院。


另查明,上海恒阳在案涉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已先后兑付票款650万元。

再查明,2017年5月24日新大洲控股发布《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开据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兑的公告》,承诺对包括涉案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上海恒阳开具的1.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在上海恒阳未及时足额支付票款时,履行支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15272256.07元;

2、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利息、违约金合计2894279.1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以15272256.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

3、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律师代理费230000元;

4、驳回安吉鼎业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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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原告替被告偿还贷款后,是否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如何实现?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

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

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

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

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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