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须申请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一)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三)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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