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目前,企业并购活动中涉讼的主要类型有:
1、产权不明导致的纠纷。
由于对被并购企业的产权没有进行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导致产权不明。并购后容易造成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产权相关人的产权确认纠纷,部分并购的容易造成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间对资产价值和应承担的义务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
2、主体不适格导致的纠纷。
一是出售企业的主体不够明晰,如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不明确或不落实,往往出现出售企业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被出售的国有企业以出售者的身份,与购买者订立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即“企业自己卖自己”。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属于国家的产权份额,理应由国家出售。而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到底哪个机构可以行使?似乎都可以又都不可以。
二是购买主体不适格。如有些被并购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不允许外商经营的,却由外商收购经营;又如购买方是自然人,作为国有资产的企业出售给个人后,其资产性质(企业性质)相应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自然人设立的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方能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当购买企业方为个体自然人时,其对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往往不去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这时,该企业的经营和法人登记便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3、行政干预导致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这一观念根深蒂固。有的国企被出售或兼并后。一些地方仍不承认企业出售后其他投资者的股权,以致酿成纠纷。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并购或被并购,有些则将自愿合并的企业强行拆开,从而导致许多并购纠纷。有些国有企业因并购而由非国有经济主体占控股地位,但政府部门仍直接任命企业领导人,从而导致纠纷。
4、操作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在企业并购与转制过程中,由于一些法人法制意识,操作不规范,引发各类案件不断增多。如对购买方资信和经营能力了解不够即出售国有企业,导致纠纷;为赶进度,急于求成,资产未评估就出售,未确定资产价值,即由领导拍脑袋定资产价值;企业并购合同或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纠纷;企业并购后,被并购企业未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并购后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由此引发诉讼案件。
5、遗漏、逃废债务导致的纠纷。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当事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约定不明、责任不清而引起纠纷。一是企业在资产评估时遗漏债务,有的是遗漏原企业在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债务;也有的是遗漏原企业可能承担的隐形债务,如未界定原企业提供的担保等隐形债务;二是被并购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使实际净资产数和账面净资产数不相符;三是一些“零改制”、“零资产”及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设法逃债,有的是“剥离式”逃债,有的是“悬空式”逃债,有的是“假破产,真逃债”。
6、员工安置导致的纠纷。 并购后的企业,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往往对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变更或重新签订,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事时有发生。
7、利用并购进行欺诈导致的纠纷
鉴于并购活动通常是以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全盘接受为前提,因而社会振荡较小,故深受社会各界欢迎。然而,由于并购法律法规不健全、并购操作不规范,一些不法之徒却趁机欺诈牟利。在司法实践中,以并购之名行骗财之实的主要类型有:
(1)以分期付款为诱饵,先签订兼并协议,办理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然后再将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尔后拒不支付余款,甚至远走高飞,致使被兼并方债权悬空,这是兼并方惯用的欺骗伎俩之一。
(2)个别企业本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但是,经过一番乔装打扮,甚至动用舆论工具,大肆炒作,使其俨然变为实力雄厚、前景辉煌的殷实企业。它们利用一些本小利微、实力欠缺的中小企业急欲寻求兼并走出困境的心理,进行兼并,攫取其资产,为自己苟延残喘输血打气。
(3)隐瞒债务,尤其是隐瞒担保债务,做假账,虚报盈利,虚列债权,隐瞒债权的真实情况,对债权进行“技术处理”,致使兼并方在接收后债务增加,债权落空,本想通过并购大展鸿图,结果反被并购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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