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汇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联合公布的信息披露,可口可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根据这两个公司的协议,将由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INDUSTRIES(也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有条件现金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及注销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未行使购股权。
汇源公司被收购一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依据我国反垄断法,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一,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该项并购具有管辖权。尽管汇源公司不是我们原来想象的中国公司,而是一家外国公司,尽管这项并购发生在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尽管这项并购发生在我国境外,但是,因为汇源公司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因此,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而且,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效力,因此,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项并购事宜。当事企业是否负有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义务,则取决于该项并购是否达到了申报的门槛条件。
其二,该项并购应当经过反垄断审查。根据前述信息,可口可乐通过取得股权等方式取得对汇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同时,有关数据表明,可口可乐和汇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两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符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情形,因此,可口可乐和汇源公司负有申报义务。如果拒不申报,可口可乐和汇源公司应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给予的处罚。
其三,市场份额不是决定能否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惟一因素。目前,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流传着一个错误的说法,即一旦经营者集中完成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如果超过了50%,经营者集中将不会得到批准。这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片面解读。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考虑诸多因素。从该条规定内容看,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固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不是惟一的因素。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而言,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同样需要全面考虑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个因素。因此,对于本起收购案,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时,不会因为并购后可口可乐在中国相关市场份额的增加而拒绝批准。我们相信,无论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该项并购,都是在综合考虑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之后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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