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A方要求B方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B方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那么,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呢?重庆合同律师蒋轲结合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A方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与B方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A方销售货物给B方公司,B方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
随后,B方公司从A方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
故A方诉至法院,要求B方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B方称,《合作协议》首部甲方处打印的名称是B方公司的总公司C公司,合同是A方和C公司签订的,B方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付款义务。
诉讼中,A方称:《合作协议》中出现的C公司名称系打印有误,忘记变更。
对此,B方称:货物是C公司要求B方公司提的,公章也是C公司让B方公司加盖的,本案货款应由C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B方公司公章。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现《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B方公司,并非C公司,且A方实际供货方亦为B方公司,故可认定B方公司与A方存在合同关系。B方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
本案中,A方B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最后,法院支持了A方的诉讼请求,B方公司应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重庆合同律师提醒:
和案例中的情况一样,生活中经常出现合同打印公司名称与尾部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重庆合同律师蒋轲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
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或母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又如公司名称打出别字、少字;再如替换合同模板过程中忘记更改对手公司名称。
针对以上情况,重庆合同律师蒋轲提醒您,您需要明确的是:
1、关于合同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出现名称不一致的笔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2、关于合同主体。
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话,权利义务人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做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
3、关于名称不一致。
名称不一致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名称,对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
通过上文重庆合同律师蒋轲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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