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海底捞”一纸诉状将“河底捞”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据悉,“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重庆专业律师借该案例解析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院审理后认为:
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主审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认为,权利需要保护但也不得滥用。
但是无可否认,在商标权及著作权领域也确实存在一些批量商业维权,注重对小店铺经营者的维权获利,不在意溯源打假。
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既要引导权利人创新获得跨越式发展,也需要推动社会基于革新而共享时代发展成果。
网友:
@星光引路__ : 水底捞,碗底捞、锅底捞、湖底捞、杯底捞、汤底捞...暂时就这些,想好了再来补充
@海豆芽儿 : 取这种名字 本身就是心知肚明。。 稍微改一下就振振有词 理直气壮。。。
@尘埃vei落:大海都给你了,你就别折腾我这小河了呗……(话说有点商标保护经验的什么江底捞,水底捞,湖底捞的都应该提前就注册好了,参考老干妈……)
重庆专业律师: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1、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的措施给以处罚。
2、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重庆律师谈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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